當事人:岳陽縣********,字號名稱:岳陽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621********,經營者:林****,性別:女,民族:漢族,聯系電話:135****3693,身份證件號碼:430621********0424,住所:岳陽縣城關鎮(zhèn)********。
當事人經營涂改標簽的農作物品種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已查明:2024年3月18日上午10時,本機關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農業(yè)投入品檢查,檢查中發(fā)現當事人經營門店內存放銷售2件水稻種子“甬秈15號”(標稱生產廠家:湖南常德豐裕有限公司,規(guī)格:2.5千克/包X12包/件,檢疫證編號:4307032023001013,檢測日期:2023年9月),該品種經執(zhí)法人員查證、產品包裝上的檢測編號及檢測日期為擅自粘貼。疑為涂改標簽的農作物品種。執(zhí)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下達了《岳陽縣農業(yè)農村局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岳縣農(種子)〔2024〕1號>對該品種就地登記保存。并制作了現場勘驗筆錄。2024年3月19日本機關依法申請立案調查。
2024年3月26日本機關依法對林****進行詢問,據林****陳述:該水稻品種“甬秈15號”,是2024年2月19日其本人從湖南常德豐裕有限公司以159元/件的價格訂購了10件,(共計貨值金額1590元,并向執(zhí)法人員提供進貨票據)。2024年2月27日其本人經營門店以6.6元/千克銷售給種植戶董****150千克,銷售貨值金額為990元。3月1日以6.6元/千克的價格銷售給種植戶黎****90千克,銷售貨值金額為594元(其中因農戶要求抹去零頭4元,實際收取種子貨款590元整),共計銷售貨值金額1580元,并向執(zhí)法人員提供銷售憑證。
經查當事人經營的水稻品種“甬秈15號”該產品包裝檢測編號及檢測日期為擅自粘貼,依據《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應當包裝的種子,標簽應當直接印制在種子包裝物表面”之規(guī)定。根據《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以剪切、粘貼等方式修改或者補充標簽內容的,按涂改標簽查處”。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經營者身份證照片1份、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照片1份、當事人經營門店照片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資格及有效證件信息;
證據二:詢問筆錄1份、進貨單憑證照片1份、銷售單照片2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該種子的過程、進貨價格、數量、貨款支付方式、銷售價格;
證據三:種子實物照片2份、現場檢查照片1份、證明該產品為涂改標簽種子;
證據四:現場勘驗筆錄1份、《岳陽縣農業(yè)農村局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岳縣農(種子)登存〔2024〕1號>1份、《岳陽縣農業(yè)農村局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岳縣農(種子)物處〔2024〕1號>1份、《岳陽縣農業(yè)農村局責令改正通知書》<岳縣農(種子)責改〔2024〕1號>1份、產品確認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送達回證,證明本機關依法履行案件處理程序。
本機關于2024年4月2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岳陽縣農業(yè)農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岳縣農(種子)告〔2024〕1號對當事人擬作出:罰款3000元整的行政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逾期不陳述、申辯的視為你放棄上述權利。當事人三日未內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
當事人經營水稻品種“甬秈15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條第二款“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qū)域及季節(jié)、生產經營者及注冊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院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涂改標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之規(guī)定。參照《湖南省農業(y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種子、食用菌)》“序號:22;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下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之規(guī)定。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罰款3000元整。
當事人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指定的銀行和賬戶(收款人:岳陽縣財政事務中心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銀行:湖南岳陽湘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82019 ******** 0184)繳納罰款叁仟元整(¥3000),逾期不按規(guī)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岳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當事人在規(guī)定時間里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岳陽縣農業(yè)農村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