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證明 名稱 |
證明 用途 |
設定依據(jù) |
實施基本情況 |
行使層級 |
事項 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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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 |
效力層級 |
索要單位 |
開具單位 |
省 部 級 |
市級 |
縣級 |
鄉(xiāng)級 及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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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負責人(法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機動車維修場地證明 |
機動車維修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環(huán)境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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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決定 |
岳陽縣交通運輸局 |
備案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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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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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 |
2 |
聘用技術人員身份證明、必要的設備、設施明細。 |
機動車維修備案 |
國務院決定 |
岳陽縣交通運輸局 |
備案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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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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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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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環(huán)境保護措施的證明 |
機動車維修備案 |
國務院決定 |
岳陽縣交通運輸局 |
備案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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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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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