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縣審辦〔2014〕4號
岳陽縣審計局
關于印發(fā)《岳陽縣審計局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岳陽縣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各股室:
《岳陽縣審計局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岳陽縣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已于2014年4月20日黨組辦公會討論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1.《岳陽縣審計局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2.《岳陽縣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岳陽縣審計局
2014年4月25日
附件1:
岳陽縣審計局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促進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和《湖南省規(guī)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依法對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所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范圍、種類和幅度內(nèi),依法確定是否給予處罰以及對處罰的種類、標準等進行自主裁量和選擇適用的權力。
第三條 我局按照審計業(yè)務職能分工管理模式,審計業(yè)務劃分為審計計劃、審計實施、審計審理、審計執(zhí)行四個部分,分別由辦公室、法制股、審計項目組織實施的各業(yè)務股室承擔。各股室在履行本職工作職責的同時,相互監(jiān)督、協(xié)調(diào)、制約。
第四條 我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辦法,遵守《岳陽縣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規(guī)范性文件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有明確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原則,公正、公開、公平原則,過罰相當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和程序正當原則,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合法、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第六條 根據(jù)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和主觀過錯等因素,結合審計執(zhí)法具體情況,將被審計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分為: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從輕處罰的違法行為、一般處罰的違法行為和從重處罰的違法行為,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設定的處罰幅度,將行政處罰分為免予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
第七條 被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免予行政處罰:
(一)首次違法且違法行為顯著輕微、違法金額較小,并認真檢查錯誤,及時糾正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且金額較小并主動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違法行為在二年內(nèi)未被發(fā)現(xiàn)的,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八條 被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經(jīng)審計查出后,認真檢查錯誤并及時糾正的;
(二)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金額較小、情節(jié)輕微,自行糾正的;
(三)能夠認真自查,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反財經(jīng)法規(guī)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脅迫而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被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機關就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單位負責人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經(jīng)法規(guī)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民生專項資金和物資的;
(三)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金額較大、情節(jié)嚴重的;
(四)阻撓、抗拒審計或者拒不糾正錯誤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
(六)屢查屢犯的;
(七)隱匿、銷毀、篡改違法證據(jù)的;
(八)在發(fā)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非常情況下實施違法行為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條 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處罰種類和罰款幅度內(nèi),按照以下規(guī)定實施處罰:
(一)罰款基準的確定。應在法定罰款幅度內(nèi)把罰款額度按比例分為較小數(shù)額罰款、一般數(shù)額罰款、較大數(shù)額罰款三個檔次,分別適用于從輕處罰的違法行為、一般處罰的違法行為、從重處罰的違法行為。較小數(shù)額罰款的額度是在法定最低罰款金額(比例)至最高罰款金額(比例)20%以下進行罰款;一般數(shù)額罰款的額度是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比例)20%以上70%以下進行處罰;較大數(shù)額罰款的幅度是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比例)70%以上不高于法定幅度上限進行處罰。
(二)處罰種類的適用。從輕處罰的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種類包括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較小數(shù)額罰款;一般處罰的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一般數(shù)額罰款;從重處罰的違法行為適用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較大數(shù)額罰款。
依法可以實施單處又可以實施并處的違法行為,屬于從輕處罰的違法行為和一般處罰的違法行為的,可以適用單處的處罰方式;屬于從重處罰的違法行為的,可適用并處的處罰方式。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就當并處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對違法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等因素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jù)、處罰種類應當相同,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應當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必須要求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十三條 實施從重、從輕或者免予處罰時,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決定書和審計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告知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充分聽取被處罰的被審計單位和有關當事人的意見,保障被處罰的被審計單位和有關當事人的知情權、申辯權和救濟權。
第十五條 業(yè)務股室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相關的證據(jù)材料,包括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當事人有利的證據(jù)等,綜合考慮行政相對人的違法情節(jié)、違法性質(zhì)、違法手段、違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代擬審計決定書,提出處罰建議,并將征求意見后的審計報告等審計項目材料,提交法制股審理。
法制股根據(jù)業(yè)務股室提供的證據(jù)和有關材料,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當事人違反財政、財務收支法規(guī)的事實、證據(jù)進行審理。必要時由法制股提出召開重大審計項目審計業(yè)務會議集體審議,確定最終處罰基準。
處罰達到聽證標準的,必須按有關聽證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循私舞弊、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視情節(jié)調(diào)離執(zhí)法崗位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25日起實施。原《岳陽縣審計局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岳陽縣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岳縣審辦〔2010〕5號停止執(zhí)行) 。
附件2:
岳陽縣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一、關于《審計法》第四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一)處罰依據(jù)
《審計法》第四十三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及時改正,沒有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處罰基準:免予處罰。
2.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雖改正,但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處罰基準: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3.提供不真實、不完整資料,及時改正,沒有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處罰基準:免予處罰。
4.提供不真實、不完整資料,雖改正,但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處罰基準: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5.拒絕、阻礙檢查,及時改正,沒有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處罰基準: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6.拒絕、阻礙檢查,雖改正,但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處罰基準: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二、關于《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一)處罰依據(jù)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經(jīng)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后能夠改正的違法情形及處罰基準,按《審計法》第四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執(zhí)行。
2.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拒不改正,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處罰基準:警告,并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0.4萬元以下罰款。
3.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拒不改正,對審計工作有較大影響的。
處罰基準:警告,并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處0.4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
4.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拒不改正,情節(jié)嚴重,對審計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
處罰基準:警告,并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4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關于《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一)處罰依據(jù)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nèi),區(qū)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發(fā)生額在50萬元以下,在檢查中主動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并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并視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處理措施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0.4萬元以下罰款。
2.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發(fā)生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
處罰款基準: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區(qū)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處理措施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并處違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0.4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發(fā)生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2年內(nèi)又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區(qū)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處理措施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4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關于《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一)行政處罰依據(jù)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企業(yè)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于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1)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占各種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20%以下;或者發(fā)生額在20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并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占各種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20%以上40%以下;或者發(fā)生額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3)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占各種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40%以上;或者發(fā)生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的;或者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1)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占各種代收的財政收入20%以下,或者發(fā)生額在20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并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占各種代收的財政收入20%以上40%以下,或者發(fā)生額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占各種代收的財政收入40%以上,或者發(fā)生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截留代收的的財政收入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的;或者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處罰基準:按照“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的處罰基準執(zhí)行。
五、關于《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一)行政處罰依據(jù)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企業(yè)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fā)生額在3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fā)生額在3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以上4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3)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fā)生額在8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額,但因此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1)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fā)生額在30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并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fā)生額在3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以上4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fā)生額在8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1)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金額在30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并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獲益金額在3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以上4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獲益金額在8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額,但因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關于《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一)行政處罰依據(jù)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jù)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guī)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jù);
(二)轉(zhuǎn)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jù);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jù);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jù)監(jiān)(印)制章;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jù)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屬于稅收收入票據(jù)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違反規(guī)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jù)”
(1)違反規(guī)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jù)30份以下,金額30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并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規(guī)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jù)30份以上50份以下,金額在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規(guī)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jù)50份以上,金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份數(shù)和金額,但因反規(guī)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jù)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違反規(guī)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jù)的;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轉(zhuǎn)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jù)”
(1)轉(zhuǎn)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jù)30份以下,金額30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并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轉(zhuǎn)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jù)30份以上50份以下,金額在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轉(zhuǎn)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jù)50份以上,金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份數(shù)和金額,但因轉(zhuǎn)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jù)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轉(zhuǎn)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jù)的;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jù)”
(1)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jù)30份以下,涉及金額在30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并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jù)30份以上50份以下,涉及金額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jù)50份以上,涉及金額5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份數(shù)和金額,但因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jù),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偽造、變造、買賣財政收入票據(jù)的;或者情節(jié)嚴重。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jù)監(jiān)(。┲普隆
(1)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jù)監(jiān)(。┲普30份以下,涉及金額30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并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jù)監(jiān)(印)制章30份以上50份以下,涉及金額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jù)監(jiān)(。┲普50份以上,涉及金額5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份數(shù)和金額,但因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jù),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jù)監(jiān)(。┲普碌;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關于《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一)行政處罰依據(jù)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發(fā)生額在10萬元以下,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有使用,未造成資金流失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2.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發(fā)生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者私存私放的資金在使用中主要用于單位公務開支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000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款。
3.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發(fā)生額50萬元以上,私存私放的資金在使用中存在私分、侵吞、揮霍浪費行為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4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關于《湖南省審計監(jiān)督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一)處罰依據(jù)
《湖南省審計監(jiān)督條例》第三十四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按照《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執(zhí)行。
九、關于《湖南省審計監(jiān)督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一)處罰依據(jù)
《湖南省審計監(jiān)督條例》第三十五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guī)定的行為,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nèi)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依照《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2010年修訂后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為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對違法取得的資產(chǎn)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違反國家財政、財務收支規(guī)定的行為另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按照《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執(zhí)行。
十、說明
本基準所指“以上”包括本數(shù),其他的不包括本數(sh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