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劉**。
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經(jīng)查明:2024年5月16日,申請人通過抖音平臺在岳陽縣**食品店開設的**滋補店鋪購買了一盒菊花枸杞?jīng)Q明子茶,因申請人認為商家涉嫌虛假宣傳,于5月27日通過市長信箱進行投訴舉報,6月3日岳陽縣人民政府(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進行答復,申請人對此不服,于8月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8月8日予以受理。
本府認為,市長信箱是為暢通群眾與政府之間交流溝通渠道,由政府設立的政務服務便民工作平臺,是統(tǒng)一受理群眾訴求并協(xié)調(diào)、督促辦理的一項便民服務,不同于行政機關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針對特定申請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本案中,申請人劉**于2024年5月27日通過市長信箱平臺進行投訴舉報反映。岳陽縣人民政府(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3日對劉**予以回復。劉**反映問題的行為并不等同于直接向具體行政機關提出履責申請,市長信箱對申請人劉**反映問題的回復也并非行政機關依法履責的特定行政行為,此答復也未對申請人劉**的權(quán)利義務產(chǎn)生實際影響,故市長信箱的答復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綜上,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劉**的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依法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