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潘**。
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潘**認為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投訴處理職責行為,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4年11月21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xiàn)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1.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潘**稱申請人于 2024年10月24日以郵政掛號信的形式寄遞一封投訴、舉報(關于潘**投訴舉報岳陽縣****食品有限公司一案)至被申請人處,被申請人仍未告知申請人該投訴是否受理。申請人不服,遂向你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望你機關依法支持申請人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jiān)管局答復稱:由于郵政快遞派件異常,我局工作人員并未收到被答復人的郵件。我局在收到岳縣政復答字〔2024〕第139號行政復議答復書和被答復人附錄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后,已于2024年11月22日向被答復人做出書面答復,明確告知我局已受理其投訴的決定并因案涉企業(yè)拒絕調解而終止調解程序;另對于其舉報因案涉產品已被岳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核準為油炸類糕點不存在違法行為,故我局對其舉報不予立案。
綜上,被答復人提出答復人未依法履職,現(xiàn)被答復人已履職完畢,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潘**于2024年10月19日在電商平臺購買了份由“岳陽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江米條”,申請人認為該產品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問題。于2024年10月22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岳陽縣****食品有限公司,對被申請人未法定告知職責行為投訴是否受理不服,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4年11月21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履職申請);2.商品圖片及購買信息;3.物流詳情。被申請人提供的:1.回復短信截圖;2.短信回執(zhí)查看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告知情況系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復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6日由單位收發(fā)室簽收文件,于2024年11月22日向被答復人做出書面答復,超期履行受理告知義務。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另為避免重復告知,造成行政資源浪費,本府將不再責令被申請人再對申請人作出回復。
綜上,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
確認被申請人縣市監(jiān)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對申請人潘**的投訴事項進行是否受理告知的行為違法。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潘**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