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縣環(huán)罰決字〔2023〕33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徐*平:
居民身份證:43060219********16
地址:岳陽縣新墻鎮(zhèn)12公里
徐*平環(huán)境違法一案,經岳陽縣分局調查并移送我局,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huán)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9月24日,岳陽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岳陽縣分局執(zhí)法人員對你操作使用的大連叉車型號CPCD30進行了檢查,發(fā)現你所操作使用的叉車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我分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叉車尾氣排放情況進行了執(zhí)法檢測,叉車型號CPCD30尾氣排放檢測三次煙度測量值分別為2.94m-1、3.53m-1、3.31m-1,平均值為3.26m-1,限值為1.00m-1。超過了《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
以上事實,《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jiān)察記錄》、《監(jiān)測報告》、現場照片、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之規(guī)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3年10月25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岳縣環(huán)罰告字〔2023〕33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guī)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tài)環(huán)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之規(guī)定,責令你立即改正環(huán)境違法行為,并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你應于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岳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證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岳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qū)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岳陽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