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辦法〔2018〕7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屬各單位,部內(nèi)各司局:
《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暫行辦法》已于2018年4月11日經(jīng)第五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8年6月12日
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交通運輸部關于全面深化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意見》(交法發(fā)〔2015〕126號),扎實推進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分解和量化評價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
第三條 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深入推進交通運輸法治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為實施交通強國戰(zhàn)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應當遵循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科學嚴謹、客觀公正,獎懲結(jié)合、以評促建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負責組織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部直屬單位(以下簡稱部直屬單位)的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實施評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負責本轄區(qū)、本系統(tǒng)的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
第五條 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以自評為主、抽評為輔。
第六條 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指標體系是評價法治政府部門建設情況的工具和載體,評價的主要內(nèi)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部署情況;
(二)法治思維、法治意識培樹情況;
(三)依法履職和轉(zhuǎn)變政府職能情況;
(四)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推進情況;
(五)制度體系建設情況;
(六)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情況;
(七)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jiān)督情況;
(八)依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情況;
(九)法治工作隊伍建設情況。
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指標體系的具體內(nèi)容,可以根據(jù)重點工作任務變化進行調(diào)整。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的評價工作以《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指標體系》為依據(jù),實行綜合評價。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應當結(jié)合各自工作實際,參照《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指標體系》,制定相應的評價指標體系開展評價。
第八條 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按照內(nèi)容范圍可以分為普遍評價、專項評價。
普遍評價是對管轄范圍內(nèi)的所有被評價單位進行全面性的評價。專項評價是對管轄范圍內(nèi)的被評價單位選擇某一方面的指標體系進行有針對性的評價。
第九條 評價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查詢調(diào)閱相關網(wǎng)頁、文件、檔案、案卷、會議紀要等資料;
(二)組織現(xiàn)場檢查或者暗訪活動;
(三)通過書面問卷、座談會、隨機訪問等方式聽取社會公眾、管理對象的意見;
(四)聽取被評價單位情況介紹;
(五)聽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意見等。
第十條 評價工作查詢、調(diào)閱的資料應當是原始記錄。不得為應對評價而事后制作、補充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信息公開、資料保存等留痕機制。
第十二條 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實行計分制。普遍評價指標體系總分為1000分,分為一級、二級兩個層級評價指標,根據(jù)法治政府部門建設階段性重點工作任務確定權重和分值。
專項評價總分根據(jù)評價內(nèi)容確定總分分值和權重。
第十三條 被評價單位在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評價時適當加分或者扣分,加分、扣分最多分別不超過100分:
(一)受到國家級、省部級表彰或者通報批評的;
(二)被中央主流媒體正面或者負面宣傳報道的;
(三)承擔交通運輸部試點工作或者交辦的重大工作任務,完成質(zhì)量較好的;
(四)在工作中有重大創(chuàng)新,具有示范引領效應的;
(五)在行政執(zhí)法人員考試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
(六)不按要求完成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部署、不抓落實或者落實不力,問題較為突出的。
第十四條 抽評工作結(jié)束時,評價工作組應當向被評價單位當面反饋評價初步意見。對反饋意見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意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評價工作組應當對異議及時處理。
評價工作組應當在評價工作結(jié)束后向被評價單位正式反饋評價意見。
第十五條 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實施評價結(jié)果通報制度。通報內(nèi)容包括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主要成績、先進經(jīng)驗和存在的問題、評價結(jié)果等。
第十六條 經(jīng)評價成績突出、進步較大的單位,予以通報表揚;對在評價中發(fā)現(xiàn)存在嚴重問題的單位,予以督導整改,必要時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被評價單位應當根據(jù)評價意見,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在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45日內(nèi)將整改情況報評價單位。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在申請年度財政預算時,應當統(tǒng)籌安排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所需經(jīng)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指標體系
附 件
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考評內(nèi)容及評分標準 |
單項 分值 |
得分 |
總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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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部署 (100分) |
(一)組織領導 (50分) |
1.加強黨對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的領導,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工作部署。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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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完善法治政府部門建設領導小組,形成由主要負責人牽頭、各部門分工落實的領導協(xié)調(diào)機制。落實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定期研究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聽取匯報。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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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機制 (30分) |
3.根據(jù)法治政府建設綱要確定的內(nèi)容,明確并落實工作分工和具體措施。推進工作目標責任制,明確責任領導和具體責任人,抓好落實。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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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jīng)費保障(20分) |
4.將立法、行政復議訴訟、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三基三化”建設、普法宣傳、法律顧問、執(zhí)法裝備購置、執(zhí)法信息化系統(tǒng)建設等經(jīng)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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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治思維、法治意識培樹(60分) |
(一)領導干部學法(10分) |
5.制定領導干部年度學法計劃并組織實施。每年定期組織或者參與法治培訓班。未制定、實施領導干部學法計劃的,扣4分;未組織或參與法治培訓班的,扣4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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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領導干部按要求參與法律基礎知識測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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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領導干部法治考核 (20分) |
7.新提拔干部任前進行法律基礎知識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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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每年上報并公開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情況。未上報的,扣6分;未公開的,扣4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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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務員法治培訓和晉升考核(15分) |
9.建立公務員法治學習培訓制度并組織實施。把依法行政作為公務員考核晉升內(nèi)容并貫徹落實。未建立培訓制度、實施公務員培訓的,扣10分;未將依法行政情況納入考核晉升內(nèi)容的,扣5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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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法宣傳教育(15分) |
10.制定并實施普法規(guī)劃,建立“誰執(zhí)法誰普法”責任制并落實到位。未制定的,扣8分;未實施的,扣6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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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開展“12·4”國家憲法日活動。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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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依法履職和轉(zhuǎn)變政府職能(120分) |
(一)交通運輸事權配置(10分) |
12.本單位的職能、機構(gòu)、人員按照“三定”方案設置,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按照“三定”方案確定職責履職盡責。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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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沒有法外設定權力,沒有違法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沒有越權行政,沒有超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范圍實施行政檢查和處罰。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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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履行行政職能(15分) |
14.每年制定年度重點工作計劃,并組織落實。未制定的,扣8分;落實不力的,扣6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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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非因法定事由并經(jīng)過法定程序,不得撤銷、變更已經(jīng)生效的行政決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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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50分) |
16.推進放管服改革,有計劃、有措施、有落實。無計劃、措施的,扣15分;落實不力的,扣10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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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做好上級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承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并督促、指導下級做好承接工作。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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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推行一個窗口辦理,建立“一口受理、并行辦理、限期辦結(jié)、公開告知、效能考核”等工作機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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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建有行政審批網(wǎng)上辦理平臺,出臺行政審批標準和監(jiān)管措施。未建立行政審批網(wǎng)上辦理平臺的,扣4分;未出臺行政審批標準及監(jiān)管措施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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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行權責清單制度(15分) |
20.編制、公示權責清單和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并及時動態(tài)調(diào)整。未編制的,扣10分;未公示的,扣4分;未及時動態(tài)調(diào)整的,扣4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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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編制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目錄并公開。未編制的,扣5分;未公開的,扣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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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中事后監(jiān)管(30分) |
22.制定出臺事中事后監(jiān)管方案,明確措施并組織實施。未制定方案的,扣6分;未組織實施的,扣4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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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制定監(jiān)督檢查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推動建立和完善隨機抽查、“一單兩庫一細則”機制。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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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推廣交通運輸信息化、大數(shù)據(jù)等應用,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jiān)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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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制定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進建立健全信用紅黑名單制度,推動信用信息公開共享。有一項未達標的,扣3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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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70分) |
(一)依法決策程序(20分) |
26.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制度及工作流程,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納入重大行政決策必經(jīng)程序。未建立的,扣15分;每缺少一項必經(jīng)程序的,扣3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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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度 (15分) |
27.暢通溝通反饋渠道,就決策方案主動向社會征求意見,對意見研判分析并及時反饋。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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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工作質(zhì)量(15分) |
28.建立專家?guī)旒斑\行、考核和退出機制。未建立專家?guī)斓模?/span>5分;每缺少一項機制的,扣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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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對專業(yè)性、技術性強的決策事項,或者決策中的專業(yè)性內(nèi)容,組織專家或者機構(gòu)進行論證并記錄,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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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建立風險評估工作機制,排查風險源、風險點,對需要風險評估的決策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jié)果作為決策依據(jù)。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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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20分) |
31.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和集體討論決定制度。未落實合法性審查制度的,扣10分;未落實集體討論決定制度的,扣10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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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交通運輸制度體系建設(50分) |
(一)引導和支持地方加強交通運輸立法工作(6分) |
32.加強對下級交通運輸立法起草工作的指導,在立法項目報送、立法計劃制定、立法調(diào)研、規(guī)章起草等方面建立立法互動交流機制。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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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20分) |
33.建立交通運輸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制度。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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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交通運輸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以適當方式公布意見和采納情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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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強規(guī)范性文件監(jiān)督管理(24分) |
35.建立并實施規(guī)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結(jié)果對外公布。未建立實施的,扣8分;未公布的,扣4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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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制定并落實規(guī)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未開展合法性審查的,扣10分;未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扣6分。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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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情況(290分) |
(一)深化行政執(zhí)法體制改革(20分) |
37.根據(jù)上級部署穩(wěn)步推進交通運輸綜合執(zhí)法改革。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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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建立協(xié)調(diào)跨區(qū)域執(zhí)法、案件協(xié)調(diào)調(diào)查和重大案件查處機制并實施。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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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執(zhí)法程序(40分) |
39.建立行政執(zhí)法公示制度,制定公示事項清單,規(guī)范公示程序,拓寬執(zhí)法公示渠道,強化結(jié)果運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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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按規(guī)定執(zhí)行行政執(zhí)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規(guī)范執(zhí)法文書制作,推進執(zhí)法過程音像記錄,創(chuàng)新記錄手段方式,強化結(jié)果運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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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建立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明確審核主體、確定審核范圍和內(nèi)容、規(guī)范審核流程。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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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準制度,加強行政裁量基準動態(tài)調(diào)整機制建設,監(jiān)督檢查實施情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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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卷評查 (100分) |
43.法律文書規(guī)范、完備;歸檔整齊。根據(jù)評查情況另行打分,并折算計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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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執(zhí)法信息化建設 (10分) |
44.推進交通運輸行政執(zhí)法綜合管理信息系統(tǒng)建設。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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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執(zhí)法人員管理 (20分) |
45.嚴格實行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jīng)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zhí)法資格,不得從事執(zhí)法活動。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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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建立行政執(zhí)法人員培訓制度并組織實施。未組織實施的,扣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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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執(zhí)法人員考試 (100分) |
47.根據(jù)考試成績另行打分,并折算計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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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jiān)督(70分) |
(一)政務公開 (20分) |
48.建立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指定專門機構(gòu)和人員負責日常工作。未建立的,扣10分;無專門機構(gòu)和人員負責的,扣4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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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建立并實施新聞發(fā)布制度。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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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實施信息公開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因信息未依法及時公開,發(fā)生一起終審敗訴案件的,扣2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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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覺接受外部監(jiān)督 (20分) |
51.按照要求向同級人大、政協(xié)匯報有關工作情況,及時辦理建議、提案等工作。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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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通過設置舉報箱、電子信箱、熱線電話、政務微博、公眾微信等方式,方便群眾投訴舉報、反映問題,并及時調(diào)查處理。發(fā)現(xiàn)一起未及時調(diào)查處理的,扣3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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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nèi)部制約機制(10分) |
53.對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建立輪崗制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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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并組織實施。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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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問責糾錯機制 (20分) |
55.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違法違紀案件進行查辦和責任追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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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建立行政行為糾錯問責機制。因行政行為被復議機關、人民法院撤銷或確認違法等,發(fā)生一起的,扣3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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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依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75分) |
(一)輿情監(jiān)測和社會矛盾糾紛預警機制 (20分) |
57.建立并落實輿情和突發(fā)事件預警監(jiān)測研判、應急預案機制。發(fā)生一起嚴重輿情監(jiān)測事故或突發(fā)事件處置不當事件的,扣3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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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排查交通運輸領域社會矛盾糾紛或者可能引發(fā)矛盾的苗頭和隱患,制定應對措施。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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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調(diào)解和信訪工作 (25分) |
59.建立行政調(diào)解工作機制。規(guī)范信訪工作流程,維護信訪人合法權益。未建立行政調(diào)解機制的,扣5分;因信訪工作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每發(fā)生一起,扣3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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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建立并實施群體性事件預防和調(diào)處制度。發(fā)生一起處置失當?shù),?/span>5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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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 (30分) |
61.依法及時辦理行政復議、應訴案件。未及時辦理的,每發(fā)現(xiàn)一起,扣3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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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建立案例分析研判指導與發(fā)布機制,提出規(guī)范行政行為的建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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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法治工作隊伍建設(115分) |
(一)法制機構(gòu)建設(20分) |
63.設置法制機構(gòu),配備與法制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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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隊伍建設(20分) |
64.建立并實施法制干部培養(yǎng)培訓和交流機制。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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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制度(20分) |
65.建立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制度,并開展相關工作。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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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基三化”建設 (55分) |
66.督促建立基層執(zhí)法站所機構(gòu)設置和人員配備監(jiān)督制度、執(zhí)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執(zhí)法站所領導培訓制度、執(zhí)法風紀監(jiān)督制度、執(zhí)法案件辦理審查制度、執(zhí)法人員勤務和訓練制度、執(zhí)法裝備配備、使用、維護和管理制度、執(zhí)法站所基礎設施建設監(jiān)督制度等。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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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社會評價(50分) |
按照階段性重點工作任務,根據(jù)第三方評估、隨機調(diào)查、行風評議等情況確定得分。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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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或扣分 (100分) |
(一)受到國家級、省部級表彰或者通報批評的; (二)被中央主流媒體正面或者負面宣傳報道的; (三)承擔交通運輸部試點工作或者交辦的重大工作任務,完成質(zhì)量較好的; (四)在工作中有重大創(chuàng)新,具有示范引領效應的; (五)在行政執(zhí)法人員考試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 (六)不按要求完成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部署、不抓落實或者落實不力,問題較為突出的。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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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 本評價指標體系主要針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置。個別評價項目不適合部直屬單位的,本項直接得分。2. 關于各項制度的建立問題,有專門制度或其他制度中有所體現(xiàn)的、涵蓋相關內(nèi)容視為已建制度。3. 本指標體系實行扣分制。各單項分值為默認分值,視評價情況予以扣分?鄯植淮笥诳荚u內(nèi)容各單項分值,可視情扣至本項零分為止。